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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翔-XM2025-NB0186 厦门新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及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航空器噪声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 (招标编号:XM2025-NB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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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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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翔-XM2025-NB0186 厦门新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及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航空器噪声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

(招标编号:XM2025-NB0186

一、内容:

采购单位通知,现对XM2025-NB0186 厦门新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及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航空器噪声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说明:

答疑

1、招标文件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18条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汇款与转账两种方式,根据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银行保函形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招标文件》中要求“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60天内完成试运行,并且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具备最终验收(竣工验收)条件。”

“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60天”与“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有一定冲突,按照目前的招投标进度,2025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实际实施周期仅约120天左右,是否可统一以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60天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标书封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可能较厚,信封密封不可操作,是否可以使用牛皮纸包装并密封。

答:可以。

问题4、副本形式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是否表示副本可直接采用盖公章后的正本复印,不需要再加盖鲜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中描述: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8.补充条款 18.7人员要求 项目团队人员各阶段驻场期间内每月施工现场办公不少于25日历天。

需澄清的内容:与合同条款附件8:卖方现场人员配备情况表备注:(1)以上各职务除项目经理外,福厦两地应至少各配备1名人员,不得兼任。

若项目经理存在兼任,驻场时间如何计算,是否为两场相加。

答:若项目经理存在兼任,驻场时间为福厦两地驻场时间总和。

问题6、招标文件设置的"民用运输机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业绩"要求,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且与项目实际技术需求脱节,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业绩范围与项目技术需求不匹配。“*四、投标人资格要求:”“*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二)商务评分(F2)-企业业绩-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的得4分,不满足得0分。”

本项目基于《民用运输机场周围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控行动方案(2024-2027年)》(民航发〔2024〕11号)开展的,行动方案发布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至今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不足3个。

招标文件要求"民用运输机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业绩",但根据项目技术规格书,所需主要设备参数(如固定式噪声自动监测站、标准空气监测站)与普通功能区噪声监测设备及常规的空气站监测设备无本质差异,仅应用环境不同。

实际矛盾:设备技术参数未体现机场特殊要求(如航空器噪声频谱特征等),却将业绩限定于民用机场领域,人为缩小竞争范围。

法律依据:(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法性分析:

业绩要求未证明与项目技术复杂性相关(如无航空器噪声特殊频谱分析需求);

业绩门槛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违反"确保充分竞争"原则。

2)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第十四条条款内容:

第十条: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

第十四条:不得以业绩替代技术能力评估。

违法性分析:业绩要求与《行动方案》新标准脱节,属于"超过项目需求";

仅以历史业绩数量评分,忽视技术方案质量和实际运行效果,违背"技术能力为核心"原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2020年民航局发布《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编制指南》 ,针对目标规划超过1000 万人次/年的机场,要求制定噪声环境监测计划,并规划航空器运行与噪声监控系统。本项目业绩是根据项目需求进行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问题7、招标文件将“环境保护/环境工程高级职称”作为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2分),而不是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管理能力证明(如PMP证书或噪声监测、空气站监测、信息化平台类的项目经验),导致资格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事实依据:(二)商务评分(F2)-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福厦两地项目负责人允许兼任)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

1)资格要求与职责不匹配

招标文件条款: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高级职称”,满足得2分,否则0分。

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需统筹“福厦两地”监测系统建设,涉及跨区域协调、多设备集成、进度管控等管理能力,而非单纯的技术方案设计。

矛盾点:高级职称反映技术能力,但无法证明项目管理经验(如资源调度、风险控制、跨部门协作等),与职位核心需求脱节。

2)替代性资格要求缺失

行业通用标准:同类项目(如重庆江北机场、广州白云机场)通常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认证;

主持过同类监测系统项目的业绩证明;

信息化项目集成管理经验。

招标文件漏洞:未将上述管理类资质纳入评分标准,仅以高级职称作为单一门槛,可能导致技术能力强但管理薄弱的人员入选,增加项目执行风险。

3)对潜在投标人的影响

限制竞争范围:部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但无高级职称的投标人(如拥有PMP认证的项目经理)被排除在外;

履约风险:高级职称人员可能缺乏实际项目协调经验,导致工期延误或系统集成问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法性分析:将“高级职称”作为唯一管理类评分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变相排斥具备实际项目管理能力但无职称的投标人;

高级职称与项目管理能力无必然关联,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

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不得以业绩或资质替代技术能力评估,评审标准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

违法性分析:

高级职称无法直接证明项目管理能力,违反“以技术能力为核心评估标准”的要求;

招标文件未建立职称与管理能力的关联性论证,导致评审标准与项目需求脱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招标文件中描述: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

业绩要求备注:

1)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合同内容等)复印件及该业绩由投标人自行实施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

3)若投标人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等能够体现联合体具体分工的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工作内容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4)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无法清晰的反映评审内容,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印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否则其业绩不计。

需要澄清的内容:

1、文件中所描述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是否可以理解为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所描述的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机场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同时业绩需要体现以上两个系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描述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表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应至少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才符合业绩要求,但可以不同时包含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所描述的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机场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为本次厦门新机场环境监测系统的范围

2、针对第(2)条投标承诺书中描述内容,若业绩存在合法分包情况,请澄清总包业绩有效还是分包业绩有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业绩应由投标人自行实施。

3、针对第(3)条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接的业绩,请澄清联合体中哪方为有效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跟对第(4)条若存在签订合同的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结束后撤销无法盖章,是否可以由现有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中描述:第四章评分办法 商务评分1企业业绩 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的得4分不满足得0分2.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运维项目业绩的得2分不满足得0分

注:①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②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合同内容等)复印件及该业绩由投标人自行实施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

③若投标人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等能够体现联合体成员具体分工的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④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无法清晰的反映评审内容,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印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否则其业绩不计。

⑤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证明同时满足商务评分标准的,可按相应商务评分条款要求予以计分。

需要澄清的内容:

1、文件中所描述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是否可以理解为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所描述的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机场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同时业绩需要体现以上两个系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评分办法中的业绩要求描述“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表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应至少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才符合业绩要求,但可以不同时包含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所描述的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机场噪声实时监控系统、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为本次厦门新机场环境监测系统的范围

2、第2条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运维项目业绩与本项目建设无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符,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招标范围包含陪伴运行、质量保修期内售后维修服务等内容,设置运维业绩与本项目需求匹配。

问题10、招标文件中描述:第四章评分办法 商务评分3项目团队 项目负责人(福厦两地项目负责人允许兼任)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

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①项目负责人近六个月在投标人单位连续按月且逐月缴交的(从本项目投标截止开始之日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六个月,且需为每一月的当月逐月缴交,若为补缴的视为非连续缴交)医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不提供不得分。

需澄清的内容:

此条款与本项目无关联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符,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调整相关描述(如项目团队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经验等,提供相关合同或用户证明文件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二)商务评分因素细项第1条:“企业业绩(6分):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的得4分,不满足得0分。2.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运维项目业绩的得2分,不满足得0分。注:①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②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合同内容等)复印件及该业绩由投标人自行实施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③若投标人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等能够体现联合体成员具体分工的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④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无法清晰的反映评审内容,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印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否则其业绩不计。⑤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证明同时满足商务评分标准的,可按相应商务评分条款要求予以计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应依法予以调整或删除。

事实依据:1.评分中对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限定单项合同金额需在500万元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限定过高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中小企业参与之嫌,应予以调整。

  1. 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但限定供应商需具有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运维项目业绩,这种设置要求与本项目实质需求并不相适应,应予以删除。

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为:“企业业绩(6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业绩的得6分,不满足得0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二)商务评分因素细项第3条:“项目团队(2分):项目负责人(福厦两地项目负责人允许兼任)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①项目负责人近六个月在投标人单位连续按月且逐月缴交的(从本项目投标截止开始之日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六个月,且需为每一月的当月逐月缴交,若为补缴的视为非连续缴交)医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不提供不得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事实依据:此项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为:“项目团队(2分):项目负责人(福厦两地项目负责人允许兼任)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①项目负责人近六个月在投标人单位连续按月且逐月缴交的(从本项目投标截止开始之日的当月或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六个月,且需为每一月的当月逐月缴交,若为补缴的视为非连续缴交)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不提供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非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即可得分。

问题1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一)技术评分因素细项第2条:“设备及系统关键指标(3分):(1)所投整机噪声自动监测仪主要部件配置中******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机箱防尘防水性能符合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IP66的要求,得1分,不满足得0分。注:投标人应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议删除或修改。

事实依据:(1)本项目系对噪声自动监测仪设备的购买,为设备集成类项目,市场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如对声级计、传声器均与噪声自动监************有限公司两家能够满足,不足三家,排除了市场上其他品牌的设备参标,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应依法予以删除或修订。

  1.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机箱防尘防水性能符合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IP66的要求,无标准可依,招标文件中对以上参数设置严格,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应依法予以删除或修订。

法律依据:(1)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为:“设备及系统关键指标(3分):(1)所投整机噪声自动******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机箱防尘防水性能符合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IP55的要求,得1分,不满足得0分。注: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其他详见附件

(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改为:2025082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有限公司

                         0二五十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                                                                                                     

单位盖章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址: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翔汇路6号

系人:王女士

 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

  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人:傅先生、刘小姐

  话:059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0811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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