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有限公司光学器件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光学器件生产基地项目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20号保利通信福州高新科技产业园10栋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8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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